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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部分:我有許多同志好朋友

我支持同性戀。

相愛不需要理由。

 

第二部分:我有許多同志好朋友,能變成好朋友,是因為我們的人生觀和價值觀相近,跟是不是同志,沒有關係。

我支持同性戀,同性婚姻,同性家庭。

因為你們也一直把我當做好朋友,所以,我說你/你們的眼光和眼界,那是相當的高啊。

 

第三部分:我贊成任何人有贊成以及反對的權利

楊導說,反對本身乃出於一種傲慢。(事件:對許常德說郭采潔有反對的權利一說。)

我不太同意。

"表達"本身沒有絕對真理。有的時候,贊成與反對,也沒有絕對真理。

反對法案本身,不是反對同性戀;或者反對同性戀,不是反對法案。<---又有誰知道闡述的人,G點在哪喇。

我只覺得"陳述主張"---光是這一件事,要讓任何一個對方聽懂,真的好困難唷。

 

第四部分:連我都不相信婚姻制度了。

婚姻制度,只有法律的意義。確保相愛的兩個人,明確規範權利義務。這樣很好。

我在這個法律制度下確實有受到保護。這樣很好。

在婚姻制度之前,有愛的前提。進入到婚姻制度面,如果沒有愛了,那我們就解除法律關係。這樣也很好。

(雖然會心痛致死。)

 

人的社會有法律的"保護"還是挺必要的。

當然,有情有愛,又有法律保護,那就更棒了。

 

 

多元成家法案會讓社會變亂?!

表面上有保護,骨子裏都馬一樣亂。從古到今,都馬一樣。只是當代對應的態度不同而已。

會雜交的,本來就會雜交啊。

 

法案本身有很大的問題。

不過,世界上也沒有完美的規則。

一切都在發生ing罷了。

 

我並不相信這個世界上有誰因為基於"尊重婚姻制度",而對伴侶忠誠。

忠誠來自於對對方的愛慕,信任,尊重以及愛。

吸引人的不是因為法律規定我愛你。而是因為我只想保護你。

一起生活,成為一種實際行動的宣示。

法律沒有允許也會這麼幹的。

 

 

這是我從自己的例子得到的啟發。

讓贊成的贊成,讓反對的反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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